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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己○
乙○○(原名林庭安)
戊○○
丁○○(原名林家如)
甲○○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臺灣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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