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924,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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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因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下同)1 億2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萬6千元,第二審裁判費156萬9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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