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國易,1,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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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庚○○
辛○○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乙○○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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