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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甲○○與被上訴人昌益小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由乙○○以訴訟代理人身分為甲○○提起上訴,然乙○○並未提出委任書;
另其在原審提出之委任書(見原審卷166-167頁),並未能認其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代甲○○提起本件上訴之特別代理權,經本院裁定命甲○○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陳報是否承認乙○○提起本件上訴,及補正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達於甲○○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其迄未遵期補正;
又乙○○未受有特別委任,無為上訴之權(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77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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