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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林葉翠.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吳尚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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