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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甲○○ 真實.
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 真實.
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 真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簡○○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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