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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戊○○
丁○○
丙○○
乙○○
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等間退還履約保證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900元,應徵裁判費2,6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邱瑞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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