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再易,97,2009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97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450平方公尺=5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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