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