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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楊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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