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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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