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家上,195,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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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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