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家上,208,2009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得否代位楊娉婷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以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上訴人請求撤銷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行為之訴訟結果為斷,為免本院以楊娉婷所為拋棄剩餘財產之法律行為尚未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而駁回上訴人本件代位請求確定後,若因另案判決楊娉婷所為拋棄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確定,將造成二判決之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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