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家上,46,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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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78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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