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更ꆼ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龍毓梅律師
李大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 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