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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578號
抗 告 人 丙○○
丁○○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戊○○、甲○○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駁回抗告人就該院97年度執字第110733號裁定所為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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