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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84號
抗 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謝諒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本條項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此觀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係由謝諒獲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資格提出,惟未提出委任狀,不能認抗告人已合法委任謝諒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抗告。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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