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抗,306,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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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0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6073號所為駁回聲請假處分之裁定,提起抗告,惟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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