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乙○○○○○○ ○○○○○ ○○○○○○○○ ○○○ ○○○
法定代理人 甲○○○ ○○○○○○ ○○○○ ○○○○○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渝律師
被上訴人 坤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均請於14日內提出RHL於2000年11月30日簽發之期中理算報告、2001年3月9日致函上訴人要求給付之函文、救難公司救助費用和解文件(包括日期及內容),並均附中文譯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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