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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丙○○間選舉無效等事件,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本院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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