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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東段6
6號
甲○○
(現寄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4年11月1日國稅中壢四字第0940006846號函、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拒絕往來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9月15日桃院興民祥94年度司字第143號清算人准予備查函、96年度司字第133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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