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聲,361,2009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節,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又上開事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審閱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70號卷宗無訛。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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