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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易字第36號
原 告 中貿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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