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 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系爭 3紙取款憑條原本、及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印鑑卡(民國92年1月21日啟用)原本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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