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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經駐日單位認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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