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重上,309,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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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子○○
訴訟代理人 癸○○
被上 訴人 巳○○○
寅○○
丑○○
辰○○
丁○○
戊○○
乙○○
壬○○
己○○
辛○○
庚○○
申○○○
丙○○
午○○○
未○○○
甲○○○
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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