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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乙○○
丙○○
丁○○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
非財產權訴訟則應徵第2審裁判費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參照);
準此,本件上訴人應徵第2審裁判費計6000元,未據其等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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