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重上,543,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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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246,968元(見上訴狀),依法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02,20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3,300元,共計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55,500元,經被上訴人於原審預納訴訟費用6,610元、上訴人於本院已繳納訴訟費用153,300元,共繳納159,910元,尚欠95,590元未據繳納。
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則上訴人應補繳訴訟費用95,5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外;
其餘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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