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癸○○
壬○○
辛○○
寅○○
辰○○
卯○○
巳○○
庚 ○
子○○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上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錢裕國律師
被上訴 人 丑○○○
己○○
甲○○即陳美珠).
午○○即陳麗琴).
未○○
乙○○
上開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1日上午9時40 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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