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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趙鰲峰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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