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丙○○
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第三行關於「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