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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 年9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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