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9,勞上,111,2015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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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簡有瑋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連憶婷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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