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9,金上,7,20151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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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進德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唐玉盈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龍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被上訴人 葉建成 原住臺北市○○○路0段00號
即上訴人 (
被上訴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賴璦雯律師
被上訴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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