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朱王麗筠
朱運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
被 上訴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 上訴人 邱冠明
方凱企
林丕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