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0,上,682,20151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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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張世志
訴訟代理人 張玉茹
蔡銘書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韻任律師
被 上訴人 張紀多
張榮二
張子鑫
張宏達
張子錡
張大豐
張孫燦
張秩
張子定
張志榮
張守進
張孫賢
張若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上訴人 張清榮
張水源
張昭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上 訴 人 張佳印
訴訟代理人 張孫瑋
被 上訴人 張佳祥
張宇荻(原名張子勁)
張佳和
張孫凱
張孫碩
張佳雄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孫瑋
被上 訴 人 張展梅
張子豪
張山河
張超俊
張鎮漢
張宸浤(原名張子峰)
張讚煌
張道光
張創傑
張介仁
張介濱
張介鵬
張再興
張武順
張中碩
張原豪
張金發
張金條
張水木
張炳輝
張慷慨
張進毅
張福堂
張錦福
張志耀
張子揚
張水金
張子昌(即張百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上 訴 人 張葳達(即張庚申之承受訴訟人)
張彥文(即張庚申之承受訴訟人)
張芯綺(即張庚申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欣(即張庚申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孫瑋(即張庚申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 訴 人 張宏宇(即張德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嫚芯(原名張舒媛,即張德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宏旭(即張德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黃美連(即張家進之承受訴訟人)
張介騰(即張家進之承受訴訟人)
張介榮(即張家進之承受訴訟人)
張玲玲(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嚶嚶(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秋成(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立方(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郎張幸(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陳張好(即張佳福之承受訴訟人)
張勝傑(即張道明之承受訴訟人)
張子世(即張先知之承受訴訟人)
張名淞(即張先知之承受訴訟人)
張子養(即張先知之承受訴訟人)
張子吉(即張先知之承受訴訟人)
張書豪(即張長達之承受訴訟人)
張婷婷(即張長達之承受訴訟人)
張琳琳(即張長達之承受訴訟人)
張嘉麟(即張長達之承受訴訟人)
張貽清(即張土城之承受訴訟人)
張治豪(即張土城之承受訴訟人)
張菀秦(即張土城之承受訴訟人)
張貽郎(即張土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張建忠(即張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張建和(即張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張建民(即張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緞(即張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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