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0,建上,11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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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劉承宗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劉博文律師
林辰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 訴 人 鄭行道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賴昭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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