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13號
被上訴 人 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王茶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次按公寓大廈之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連選得連任1次。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此亦為92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所明定。
二、被上訴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西湖大廈管委會)雖於民國99年10月5日以張順來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第6頁),惟依西湖大廈住戶規約第7條第4點規定,委員之任期為期2年,其中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見本院卷㈡第62頁反面),而西湖大廈管委會於91年改選張順來為主任委員,於97年8月14日再選任張順來為主任委員,嗣於102年4月3日、104年4月3日改選徐斌雄為主任委員等情,為西湖大廈管委會所自承(見本院卷㈡第9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91年12月17日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11月9日北市都建寓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㈠第73頁、卷㈡第95至104、108至115頁)。
則張順來之任期於99年8月13日已屆滿,其未經西湖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行選任,自無從於99年10月5日合法代理西湖大廈管委會。
西湖大廈管委會未經合法代理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能力顯有欠缺,茲命西湖大廈管委會於5日內補正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