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重上,699,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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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99號
參 加 人 藍光焰
藍昭雄
藍慶煌
藍文振(藍榮謀之繼承人)
藍 洋
藍光豪
藍添壽
藍添鴻
藍正惠
藍坤池
藍德國(藍振榮之繼承人)
藍東明
藍勝鋐
藍淥喬
藍銀壽
藍木發
藍勝銘
藍達秋
藍義隆(藍火爐之繼承人)
藍振富
藍鎮添
藍高川
藍 崧
藍豐穆
藍豐裕
藍元宏(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錫金(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名宗(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家福(藍明哲之繼承人)
共 同 林瑞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等2人與 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各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藍毅盟與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各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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