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上,1203,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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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金陵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子斌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光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張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珮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安騏律師
受 告 知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金陵華城管理委員會應指出修繕污水處理設備所必要清除綠竹、喬木之範圍,並檢附相關證據,若無相關證據,請提出相關之鑑定單位名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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