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上,305,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97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上訴人聲明請求刊登道歉啟事、判決主文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3,000 元、4,500 元,合計7,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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