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上,62,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黎永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鍾大妹間因土地交換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8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236元,未據繳納。
上訴人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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