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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江廷賢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上訴人 江謝進春
江明來
江貴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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