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鎮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4
號再審原告 林佳慧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再審之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9596元,應徵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