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許文斌
薛元仁
江弦陵
蔡明諺
張桂森
李世惠
林靖雅(林全益之承受訴訟人)
林靖諭(林全益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上 訴 人 林雅薇(林全益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君(林全益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大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國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