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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陳壽賀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豪彥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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