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2,重上更(二),8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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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被上訴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同上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國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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