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2,重上,11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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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博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愛玉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鄭文龍律師
陳為祥律師
複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岩田聡(已歿)
被上訴人 任天堂溥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力
日比野敏郎
岡村正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吳岳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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