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之配偶劉石存於92年1月17日向訴外人瑞
-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與劉石存婚姻存續期間,即已就劉石
- 四、查:劉石存於92年1月17日向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借貸積欠
- 五、被上訴人主張伊清償劉石存自95年7月18日至104年10月1
-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自95年7月18日起即代清償系爭債務,上
- (三)被上訴人又主張伊自101年11月19日至102年12月17
- (四)被上訴人復主張自102年12月17日至104年10月19日
- 六、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在劉石存生前,已將劉石存之應繼
- (一)按誠實信用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正義公平
- (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取得遺產總額大於債務甚多,須先處分
- (三)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
- (四)再按債務之承擔,乃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以移轉
- (五)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
- 七、另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 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基於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上
- 九、按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
-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基礎無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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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上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劉盈秀
劉月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上訴人 童秀枝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應分擔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各給付逾繼承被繼承人劉石存之遺產範圍內,超過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算利息;
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按附表四「免責欄」所示金額自「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算利息;
另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日起算利息,暨其假執行之宣告,與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各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石存之遺產範圍內,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另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償還被繼承人劉石存之債務新臺幣(下同)1,922萬3,443元,為此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自民國95年7月18日至101年10月18日應分擔額各384萬4,688元,嗣於本院追加請求上訴人再給付自101年11月19日至104年10月19日應分擔額各182萬5,513元 (見本院卷第35頁、第159頁反面)。
核其先後所主張者均為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 伊之配偶劉石存於92年1月17日向訴外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銀行)先後借款1,640萬元、2,260萬元2筆 (以下分別稱為甲、乙債務,合稱系爭債務),嗣於95年7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伊、子女劉志雄、劉靜宜及養女即上訴人共5人 ,系爭債務應由該5人繼承,每人應繼分為5分之1。
又伊自95年7月18日起至101年10月18日止,陸續清償系爭債務本息共計1,922萬3,443元 ,上訴人各自分擔額為5分之1,伊自得向上訴人請求償還渠等應各自分擔之384萬4,688元等情。
爰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各給付384萬4,688元,及其中24萬9,109元自101年11月9日起 ,其餘金額自101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審主張:伊嗣後另清償自101年11月19日至102年12月17日止系爭債務本息364萬8,435元、自102年12月18日至104年10月19日止系爭債務之本息548萬398元,共912萬8,833元,有再求償之必要,而為訴之追加等情(見本院卷第35、159頁反面) 。
並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人各應再給付被上訴人182萬5,513元及其中72萬8,588元自103年1月23日起,另109萬6,925元自104年11月1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與劉石存婚姻存續期間,即已就劉石存之財產,以贈與方式移轉至自己名下,惟該受贈之財產並非特有財產,其半數本應歸於劉石存之繼承人,現卻要求伊等清償劉石存之系爭債務,違反誠信。
又被上訴人取得劉石存之遺產價額多於債務甚多,其未先處分繼承所得之財產清償債務,卻要求伊等攤還債務,有悖常理。
另劉石存向銀行借貸甲債務時,係由被上訴人及劉志雄簽立授信約定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依該約定書第14條約定,連帶保證人就本契約所負一切債務,與劉石存負全部清償責任,是被上訴人就該債務自應負全部責任。
故被上訴人清償甲債務係為清償自己債務而為,自不得再向伊等求償。
再者, 被上訴人於95年7月24日書立「授信自動轉帳繳納本金利息委託書」(下稱轉帳委託書),提供自己於瑞興銀行開立之00-0000000號帳戶繳納系爭債務本息,可見其有承擔劉石存系爭債務之意,且屬免責的債務承擔性質,被上訴人不得再向伊等請求償還。
況被上訴人於95年7月7日、同年月21日時分別自劉石存於大臺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下稱大臺北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盜領375萬、10萬元,共385萬元,伊等得以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據以與本件伊等應負擔之債務主張抵銷。
縱令伊等對系爭債務負有攤還各自分擔部分之責任,惟因與劉石存生前並無同居共財之情事,因而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自應以繼承之遺產範圍為限度,負清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㈡追加之訴駁回。
四、查: 劉石存於92年1月17日向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借貸積欠甲、乙兩筆借款,劉石存死亡後,兩造及劉志雄、劉靜宜共5人為其繼承人,每人應繼分為5分之1。
又系爭債務自95年7月18日至104年10月19日均已按期清償,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1紙 、戶籍謄本1份、大臺北銀行函1件、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表2份、支出傳票6紙 、授信申請資料2份、收據2紙、清償明細資料3份在卷可資佐據(見原審卷第4頁、第5至10頁、第68至74頁、第82至88頁、第100頁、第100頁反面至101頁、第89至96頁、第206頁、本院卷第36至37頁、第152至153頁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調字第106號卷,下稱原審調卷第7頁、第8頁、第9至10頁;
本院卷第36至37頁、第41至55頁、第152至153頁)。
又劉石存係於95年7月9日死亡,惟其子劉志雄要求訴外人即醫師巫世平在死亡證明書上虛偽記載,並向戶政機關申報,致戶政機關誤登載劉石存於95年9月20日死亡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4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08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並有上揭戶籍謄本可參(見原審卷第28至40頁、見原審卷第5頁) ,兩造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8至79頁),均堪信為真實。
五、被上訴人主張伊清償劉石存自95年7月18日至104年10月19日期間系爭債務本息 ,伊得按上訴人應繼分比例各為1/5,向上訴人求償云云,上訴人拒絕償還。
經查: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成立連帶債務。
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72條第2項、第2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為民法第1153條所明定。
查:劉石存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其繼承人為兩造及劉志雄、劉靜宜,每人應繼分5分之1如上述,是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均對於被繼承人劉石存之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而各別對瑞興銀行負全部給付之責。
被上訴人主張由其清償劉石存債務部分,上訴人亦同免清償責任,被上訴人 自得向上訴人按應繼分之比例1/5請求償還云云,應屬有據。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自95年7月18日起即代清償系爭債務 ,上訴人各應償還384萬4,688元云云,惟查:系爭債務於95年7月18日清償本息25萬6,298元,係自劉石存所開立大臺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內所扣繳,並非 被上訴人清償,有瑞興銀行101年7月20日大台北總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 劉石存該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為證(見原審卷148頁),被上訴人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被上訴人主張此部分清償款,應由上訴人各按應繼分攤還1/5云云,自不可採。
又系爭債務自95年8月21日至101年10月17日清償情形如附表一所示,共計1,896萬3,545元 ,並有瑞興銀行之清償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9至94頁)。
上訴人就該期間之清償係自被上訴人帳戶扣還款乙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8頁反面) ,被上訴人就上揭期間之清償,主張上訴人各應攤還379萬2,709云云(00000000×1/5=0000000) ,則屬有據,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
(三)被上訴人又主張伊自101年11月19日至102年12月17日清償系爭債務本息364萬8,435元(本金326萬3,920元,利息38萬4,515元),上訴人應分別攤還72萬9,686元云云(見本院卷第35頁)。
然查:系爭債務於上開期間所清償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共計348萬7,526元,有瑞興銀行之清償明細表足憑,上訴人對該部分金額係由被上訴人清償,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
是 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上訴人各應償還69萬7,505元(0000000×1/5=697505,元以下四捨五入)云云,應屬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據。
(四)被上訴人復主張自102年12月17日至104年10月19日由伊代清償本息548萬398元(甲債務本金282萬4,457元、利息21萬8,781元;
乙債務本金226萬1,953元、利息17萬5,207元),上訴人各應償還109萬6,925元云云 (見本院卷第148頁、第159頁反面) 。
查:系爭債務於上開期間清償情形如附表三所示,共計548萬398元,有瑞興銀行之清償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52頁、第153頁),上訴人對該部分金額係由被上訴人清償,亦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
是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上訴人各應償還109萬6,080元(0000000×1/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云云,應屬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據。
六、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在劉石存生前,已將劉石存之應繼財產,多以贈與方式移轉至自己名下,現要求伊等清償系爭債務,違反誠信;
又被上訴人取得劉石存之遺產價額多於債務甚多,應先處分繼承所得之財產清償債務;
被上訴人及劉志雄簽立曾就甲債務簽立授信約定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依約願就借貸契約所負一切債務,同與劉石存負全部清償責任,,被上訴人清償甲債務係清償自己債務;
被上訴人書立轉帳委託書,願以自己之帳戶繳納系爭債務本息,有承擔劉石存系爭債務之意云云,惟查:
(一)按誠實信用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為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劉石存婚姻存續期間,將劉石存之財產贈與之方式移轉至自己名下,卻要求上訴人攤還債務,違反誠信云云。
惟劉石存生前贈與財產與被上訴人,係處分自己財產,與上訴人之權益無涉。
並無犧牲上訴人利益,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攤還債務應無違反誠信可言,上訴人是項抗辯,並不可採。
(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取得遺產總額大於債務甚多,須先處分繼承財產清償債務云云置辯。
惟被上訴人於清償被繼承人劉石存之債務,依民法第1153條 、第281條規定,按應繼分比例向上訴人求償,並無不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取得遺產總額大於債務,即拒絕償還自己應負擔之債務部分,尚屬無據。
(三)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及王志雄均簽立授信約定書,為系爭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該約定書第14條約定就甲債務契約與劉石存負全部清償責任為由,辯稱被上訴人嗣後之清償係為自己之債務而為云云。
惟劉石存於95年7月9日死亡後,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4日始簽署轉帳委託書,有系爭債務委託書2紙可憑 (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第54頁),核與被上訴人陳稱劉石存死亡後,伊係基於繼承人地位清償等語一致(見本院卷第125頁) 。
足認被上訴人針對系爭債務,於劉石存死亡後,同意自其帳戶扣款,係基於繼承人地位而為清償,並非基於自身之保證人身分所為。
又上揭授信約定書要僅重申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瑞興銀行各負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尚非載明連帶保證人於簽署授信約定書後另成立自己之債務,不得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
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清償自己之債務,不得向上訴人求償云云,亦不足採。
(四)再按債務之承擔,乃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以移轉債務為標的之契約,如債務人之債務並無移轉,而僅就其給付或履行方法有所約定,尚難逕認為係債務之承擔。
上訴人雖辯稱: 被上訴人於95年7月24日書立轉帳委託書,提供帳戶繳納系爭債務之本息,可見其自斯時起承擔系爭債務,應屬免責的債務承擔性質云云。
然依轉帳委託書記載:「立委託書人童秀枝茲為繳付債務人劉石存向貴社所負借款、票據(含客票融資)、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一切債務須按期繳付之本息,部分或全部清還之本金,辦理授信業務之費用,為手續方便起見,特委託貴社就委託人在貴社之22存款第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 ,按債務人應繳之本金、利息,無需憑立委託書人之存摺、取款條或立委託書人簽發之支票或本票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第54頁反面),可見被上訴人簽立轉帳委託書,僅為便利繳付之手續,乃同意瑞興銀行得自其帳戶內直接扣款以清償劉石存所負系爭債務本息,核無承擔債務之意思。
上訴人上開抗辯,亦無足取。
(五)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被上訴人就其自95年8月21日起至101年10月18日止清償系爭債務 ,各上訴人受有免責利益部分 ,主張:上訴人應就其中24萬9,109元,自101年11月9日起,其餘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云云(見原審卷第197頁)。
惟查: 1、被上訴人於101年10月17日清償24萬9,109元,計息期間自101年9月17日起至101年10月17日止 ,有清償明細表可參(見原審卷第206頁),上訴人因此各自免責的金額應為4萬9,822元(249109×1/5=4982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自同年10月18日起即應給付利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自同年11月9日起各依4萬9,822元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自屬有據,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2、又被上訴人分別於如附表四「清償日」欄所示清償101年2月17日起至同年9月17日止之系爭債務 ,總計199萬2,872元,有清償明細表足稽(見原審卷第92頁、第93頁、第206頁),上訴人因此各免責39萬8,574元(0000000×1/5=398574,元以下四捨五入) ,因附表四內各次清償金額均為24萬9,109元 ,是各上訴人各次免責金額如附表四「免責欄」所示均為4萬9,822元 (249109×1/5=49822,元以下四捨五入),且各次清償上訴人逾附表四之「計息期間」欄所示最後一日未攤還之翌日起應給付利息,是各上訴人免責金額均應自如附表四之「利息起算日」欄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始屬適法,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
3、再 被上訴人自95年8月21日至101年1月17日按次清償金額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編號1至66共計1,672萬1,564元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清償各可免責334萬4,313元(00000000×1/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因附表一編號66之清償額 ,計息期間係自100年12月17日至101年1月17日,上訴人自101年1月18日起應給付利息,有清償明細表可參(見原審卷第92頁),則被上訴人請求此部分金額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1年2月10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
4、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1年11月19日至102年12月17日止各應分擔72萬9,686元 ,及自103年1月2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云云(見本院卷第35頁)。
惟被上訴人上開期間實際清償本息共計348萬7,526元,是各上訴人應分擔額應為69萬7,505元如上述,又102年12月17日清償之計息日期係102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上訴人自102年12月18日起應給付利息,有清償明細表足參(見本院卷第36頁、第37頁),是被上訴人就上開期間所清償金額,主張各上訴人應分擔額69萬7,505元 及自103年1月2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尚屬有據,逾此之請求,並不可採。
5、再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2年12月18日(實際給付日為103年1月17日) 至104年10月19日止各應分擔109萬6,925元,及自104年11月1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云云 (見本院卷第159頁反面)。
惟 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實際清償本息共計548萬398元,是各上訴人應分擔額應為109萬6,080元如上述 ,又104年10月17日清償之計息日期係104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 ,上訴人應自104年10月18日起給付利息,有清償明細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52頁、第153頁),是被上訴人就上開期間所清償金額,主張各上訴人應分擔額109萬6,080元及自104年11月1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
七、另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
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
公同共有人若以抵銷公同共有債權方式獲得清償,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無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主張抵銷之權。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5年7月7日,同年月21日盜領劉石存之存款375萬元、10萬元,共385萬元為由,爰以該損害賠償債權與本件上訴人應負之債務金額主張抵銷云云。
惟依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於劉石存於95年7月9日死亡前盜領存款之行為,應屬劉石存對於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債權,於劉石存死亡後,應屬全體繼承人所繼承之公同共有債權;
另被上訴人於劉石存死亡後盜領共同繼承之存款,應屬對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財產之侵害,所生損害賠償債權性質亦屬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債權。
是上揭二債權均應由全體繼承人對被上訴人行使抵銷,始屬合法,茲上訴人單獨對被上訴人行使,自非合法,而不生抵銷效力。
上訴人是項抵銷之抗辯,應非正當。
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基於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上訴人各給付379萬2,709元,及其中4萬9,822元自101年11月9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其餘金額中39萬8,574元 ,按附表四「免責欄」所示金額自同表「利息起算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另334萬4,313元自101年2月10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上開金額及利息並准予供擔保為假執行,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准予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所為追加之訴,被上訴人各得請求上訴人再給付179萬3,585元(697505+0000000=0000000),及其中69萬7,505元自103年1月23日起 ,另109萬6,080元自104年11月1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九、按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為同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準此,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僅係就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債務得拒絕清償。
又繼承在上揭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陳稱:劉石存生前與被上訴人生活多年,伊等就劉石存財產狀況,因未與劉石存同財共居而不瞭解云云(見原審卷第54頁),此由被上訴人與劉石存所生子女劉志雄係於57年12月13日出生,且系爭債務均由劉石存邀同上訴人或劉志雄所借貸 ,有系爭債務借據、戶籍謄本1紙可資佐據(見原審卷第9頁) 。
而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求償債務,係自上訴人應負擔被繼承人債務轉換而來,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僅負限定繼承之責任。
本院應附以於上訴人因繼承劉石存遺產範圍內為清償之保留判決。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基礎無涉,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
│編│ │甲債務本金 │甲債務利息 │系爭債務 │
│ │清 償 日├──────┼──────┤本息總合 │
│號│ │乙債務本金 │乙債務利息 │ │
├─┼─────┼──────┼──────┼──────┤
│ │ │80755 │33222 │ │
│1 │95.8.21 ├──────┼──────┤256298 │
│ │ │100838 │41483 │ │
├─┼─────┼──────┼──────┼──────┤
│ │ │80957 │33020 │ │
│2 │95.9.18 ├──────┼──────┤256298 │
│ │ │101090 │41231 │ │
├─┼─────┼──────┼──────┼──────┤
│ │ │80950 │33456 │ │
│3 │95.10.17 ├──────┼──────┤257262 │
│ │ │101081 │41775 │ │
├─┼─────┼──────┼──────┼──────┤
│ │ │81030 │33376 │ │
│4 │95.11.17 ├──────┼──────┤257262 │
│ │ │101180 │41676 │ │
├─┼─────┼──────┼──────┼──────┤
│ │ │81237 │33169 │ │
│5 │95.12.18 ├──────┼──────┤257262 │
│ │ │101439 │41417 │ │
├─┼─────┼──────┼──────┼──────┤
│ │ │81235 │33591 │ │
│6 │96.1.17 ├──────┼──────┤258207 │
│ │ │101437 │41944 │ │
├─┼─────┼──────┼──────┼──────┤
│ │ │81326 │33500 │ │
│7 │96.2.26 ├──────┼──────┤258207 │
│ │ │101550 │41831 │ │
├─┼─────┼──────┼──────┼──────┤
│ │ │81539 │33287 │258207 │
│8 │96.3.19 ├──────┼──────┤ │
│ │ │101816 │41565 │ │
├─┼─────┼──────┼──────┼──────┤
│ │ │81665 │33338 │ │
│9 │96.4.17 ├──────┼──────┤258605 │
│ │ │101973 │41629 │ │
├─┼─────┼──────┼──────┼──────┤
│ │ │81829 │33174 │ │
│10│96.5.17 ├──────┼──────┤258605 │
│ │ │102178 │41424 │ │
├─┼─────┼──────┼──────┼──────┤
│ │ │82045 │32958 │ │
│11│96.6.20 ├──────┼──────┤258605 │
│ │ │102448 │41154 │ │
├─┼─────┼──────┼──────┼──────┤
│ │ │82176 │32999 │ │
│12│96.7.17 ├──────┼──────┤258993 │
│ │ │102612 │41206 │ │
├─┼─────┼──────┼──────┼──────┤
│ │ │82343 │32832 │ │
│13│96.8.17 ├──────┼──────┤258993 │
│ │ │102822 │40996 │ │
├─┼─────┼──────┼──────┼──────┤
│ │ │82563 │32612 │ │
│14│96.9.17 ├──────┼──────┤258993 │
│ │ │103096 │40722 │ │
├─┼─────┼──────┼──────┼──────┤
│ │ │82495 │33809 │ │
│15│96.10.17 ├──────┼──────┤261531 │
│ │ │103010 │42217 │ │
├─┼─────┼──────┼──────┼──────┤
│ │ │82121 │34183 │ │
│16│96.11.19 ├──────┼──────┤261531 │
│ │ │102544 │42683 │ │
├─┼─────┼──────┼──────┼──────┤
│ │ │82354 │33950 │ │
│17│96.12.17 ├──────┼──────┤261531 │
│ │ │102834 │42393 │ │
├─┼─────┼──────┼──────┼──────┤
│ │ │82418 │34330 │ │
│18│97.1.17 ├──────┼──────┤262530 │
│ │ │102913 │42869 │ │
├─┼─────┼──────┼──────┼──────┤
│ │ │82477 │34271 │ │
│19│97.2.18 ├──────┼──────┤262530 │
│ │ │102988 │42794 │ │
├─┼─────┼──────┼──────┼──────┤
│ │ │82716 │30432 │ │
│20│97.3.17 ├──────┼──────┤258930 │
│ │ │103287 │42495 │ │
├─┼─────┼──────┼──────┼──────┤
│ │ │82790 │34393 │ │
│21│97.4.17 ├──────┼──────┤263507 │
│ │ │103378 │42946 │ │
├─┼─────┼──────┼──────┼──────┤
│ │ │82860 │34323 │ │
│22│97.5.19 ├──────┼──────┤263507 │
│ │ │103465 │42859 │ │
├─┼─────┼──────┼──────┼──────┤
│ │ │83106 │34077 │ │
│23│97.6.17 ├──────┼──────┤263507 │
│ │ │103772 │42552 │ │
├─┼─────┼──────┼──────┼──────┤
│ │ │83238 │34211 │ │
│24│97.7.17 ├──────┼──────┤264105 │
│ │ │103937 │42719 │ │
├─┼─────┼──────┼──────┼──────┤
│ │ │83394 │34055 │ │
│25│97.8.18 ├──────┼──────┤264105 │
│ │ │104132 │42524 │ │
├─┼─────┼──────┼──────┼──────┤
│ │ │83644 │33805 │ │
│26│97.9.17 ├──────┼──────┤264105 │
│ │ │104445 │42211 │ │
├─┼─────┼──────┼──────┼──────┤
│ │ │83742 │34018 │ │
│27│97.10.17 ├──────┼──────┤264805 │
│ │ │104568 │42477 │ │
├─┼─────┼──────┼──────┼──────┤
│ │ │83905 │33855 │ │
│28│97.11.17 ├──────┼──────┤264805 │
│ │ │104771 │42274 │ │
├─┼─────┼──────┼──────┼──────┤
│ │ │84162 │33598 │ │
│29│97.12.17 ├──────┼──────┤264805 │
│ │ │105092 │41953 │ │
├─┼─────┼──────┼──────┼──────┤
│ │ │87440 │24579 │ │
│30│98.1.17 ├──────┼──────┤251895 │
│ │ │109185 │30691 │ │
├─┼─────┼──────┼──────┼──────┤
│ │ │89309 │22710 │ │
│31│98.2.17 ├──────┼──────┤251895 │
│ │ │111519 │28357 │ │
├─┼─────┼──────┼──────┼──────┤
│ │ │89497 │22522 │251895 │
│32│98.3.17 ├──────┼──────┤ │
│ │ │111753 │28123 │ │
├─┼─────┼──────┼──────┼──────┤
│ │ │90761 │19118 │247084 │
│33│98.4.17 ├──────┼──────┤ │
│ │ │113333 │23872 │ │
├─┼─────┼──────┼──────┼──────┤
│ │ │91690 │18189 │247084 │
│34│98.5.18 ├──────┼──────┤ │
│ │ │114492 │22713 │ │
├─┼─────┼──────┼──────┼──────┤
│ │ │91848 │18031 │247084 │
│35│98.6.17 ├──────┼──────┤ │
│ │ │114690 │22515 │ │
├─┼─────┼──────┼──────┼──────┤
│ │ │92006 │17873 │247084 │
│36│98.7.17 ├──────┼──────┤ │
│ │ │114888 │22317 │ │
├─┼─────┼──────┼──────┼──────┤
│ │ │92165 │17714 │247084 │
│37│98.8.17 ├──────┼──────┤ │
│ │ │115086 │22119 │ │
├─┼─────┼──────┼──────┼──────┤
│ │ │92324 │17555 │247084 │
│38│98.9.17 ├──────┼──────┤ │
│ │ │115284 │21921 │ │
├─┼─────┼──────┼──────┼──────┤
│ │ │92483 │17396 │247084 │
│39│98.10.19 ├──────┼──────┤ │
│ │ │115483 │21722 │ │
├─┼─────┼──────┼──────┼──────┤
│ │ │92643 │17236 │247084 │
│40│98.11.17 ├──────┼──────┤ │
│ │ │115682 │21523 │ │
├─┼─────┼──────┼──────┼──────┤
│ │ │92803 │17076 │247084 │
│41│98.12.17 ├──────┼──────┤ │
│ │ │115882 │21323 │ │
├─┼─────┼──────┼──────┼──────┤
│ │ │93164 │16368 │246303 │
│42│99.1.18 ├──────┼──────┤ │
│ │ │116333 │20438 │ │
├─┼─────┼──────┼──────┼──────┤
│ │ │93424 │16108 │246303 │
│43│99.2.22 ├──────┼──────┤ │
│ │ │116657 │20114 │ │
├─┼─────┼──────┼──────┼──────┤
│ │ │93579 │15953 │246303 │
│44│99.3.17 ├──────┼──────┤ │
│ │ │116851 │19920 │ │
├─┼─────┼──────┼──────┼──────┤
│ │ │93734 │15798 │246303 │
│45│99.4.19 ├──────┼──────┤ │
│ │ │117044 │19727 │ │
├─┼─────┼──────┼──────┼──────┤
│ │ │93890 │15642 │246303 │
│46│99.5.17 ├──────┼──────┤ │
│ │ │117238 │19533 │ │
├─┼─────┼──────┼──────┼──────┤
│ │ │94045 │15487 │246303 │
│47│99.6.17 ├──────┼──────┤ │
│ │ │117433 │19338 │ │
├─┼─────┼──────┼──────┼──────┤
│ │ │94201 │15331 │246303 │
│48│99.7.19 ├──────┼──────┤ │
│ │ │117628 │19143 │ │
├─┼─────┼──────┼──────┼──────┤
│ │ │94357 │15175 │246303 │
│49│99.8.17 ├──────┼──────┤ │
│ │ │117823 │18948 │ │
├─┼─────┼──────┼──────┼──────┤
│ │ │94514 │15018 │246303 │
│50│99.9.17 ├──────┼──────┤ │
│ │ │118018 │18753 │ │
├─┼─────┼──────┼──────┼──────┤
│ │ │94549 │15220 │246836 │
│51│99.10.18 ├──────┼──────┤ │
│ │ │118063 │19004 │ │
├─┼─────┼──────┼──────┼──────┤
│ │ │94621 │15148 │246836 │
│52│99.11.17 ├──────┼──────┤ │
│ │ │118152 │18915 │ │
├─┼─────┼──────┼──────┼──────┤
│ │ │94783 │14986 │246836 │
│53│99.12.17 ├──────┼──────┤ │
│ │ │118354 │18713 │ │
├─┼─────┼──────┼──────┼──────┤
│ │ │94810 │15188 │247351 │
│54│100.1.17 ├──────┼──────┤ │
│ │ │118387 │18966 │ │
├─┼─────┼──────┼──────┼──────┤
│ │ │94906 │15092 │247351 │
│55│100.2.17 ├──────┼──────┤ │
│ │ │118508 │18845 │ │
├─┼─────┼──────┼──────┼──────┤
│ │ │95073 │14925 │247351 │
│56│100.3.17 ├──────┼──────┤ │
│ │ │118717 │18636 │ │
├─┼─────┼──────┼──────┼──────┤
│ │ │95132 │15051 │247767 │
│57│100.4.18 ├──────┼──────┤ │
│ │ │118790 │18794 │ │
├─┼─────┼──────┼──────┼──────┤
│ │ │95247 │14936 │247767 │
│58│100.5.17 ├──────┼──────┤ │
│ │ │118934 │18650 │ │
├─┼─────┼──────┼──────┼──────┤
│ │ │95418 │14765 │247767 │
│59│100.6.17 ├──────┼──────┤ │
│ │ │119148 │18436 │ │
├─┼─────┼──────┼──────┼──────┤
│ │ │95405 │15099 │248489 │
│60│100.7.18 ├──────┼──────┤ │
│ │ │119130 │18855 │ │
├─┼─────┼──────┼──────┼──────┤
│ │ │95482 │15022 │248489 │
│61│100.8.17 ├──────┼──────┤ │
│ │ │119227 │18758 │ │
├─┼─────┼──────┼──────┼──────┤
│ │ │95661 │14843 │248489 │
│62│100.9.19 ├──────┼──────┤ │
│ │ │119451 │18534 │ │
├─┼─────┼──────┼──────┼──────┤
│ │ │95682 │15098 │249109 │
│63│100.10.17 ├──────┼──────┤ │
│ │ │119476 │18853 │ │
├─┼─────┼──────┼──────┼──────┤
│ │ │95781 │14999 │249109 │
│64│100.11.17 ├──────┼──────┤ │
│ │ │119600 │18729 │ │
├─┼─────┼──────┼──────┼──────┤
│ │ │95967 │14813 │ │
│65│100.12.19 ├──────┼──────┤249109 │
│ │ │119832 │18497 │ │
├─┼─────┼──────┼──────┼──────┤
│ │ │96153 │14627 │ │
│66│101.1.17 ├──────┼──────┤249109 │
│ │ │120065 │18264 │ │
├─┼─────┼──────┼──────┼──────┤
│ │ │96340 │14440 │ │
│67│101.2.17 ├──────┼──────┤249109 │
│ │ │120298 │18031 │ │
├─┼─────┼──────┼──────┼──────┤
│ │ │96527 │14253 │ │
│68│101.3.19 ├──────┼──────┤249109 │
│ │ │120531 │17798 │ │
├─┼─────┼──────┼──────┼──────┤
│ │ │96714 │14066 │ │
│69│101.4.17 ├──────┼──────┤249109 │
│ │ │120765 │17564 │ │
├─┼─────┼──────┼──────┼──────┤
│ │ │96902 │13878 │ │
│70│101.5.17 ├──────┼──────┤249109 │
│ │ │121000 │17329 │ │
├─┼─────┼──────┼──────┼──────┤
│ │ │97090 │13690 │ │
│71│101.6.17 ├──────┼──────┤249109 │
│ │ │121235 │17094 │ │
├─┼─────┼──────┼──────┼──────┤
│ │ │97279 │13501 │ │
│72│101.7.17 ├──────┼──────┤249109 │
│ │ │121470 │16859 │ │
├─┼─────┼──────┼──────┼──────┤
│ │ │97468 │13312 │ │
│73│101.8.17 ├──────┼──────┤249109 │
│ │ │121706 │16623 │ │
├─┼─────┼──────┼──────┼──────┤
│ │ │97657 │13123 │ │
│74│101.9.17 ├──────┼──────┤249109 │
│ │ │121942 │16387 │ │
├─┼─────┼──────┼──────┼──────┤
│ │ │97847 │12933 │ │
│75│101.10.17 ├──────┼──────┤249109 │
│ │ │122179 │16150 │ │
├─┴─────┴──────┴──────┴──────┤
│編號1至75合計1,896萬3,545元。 │
│編號1至66合計1,672萬1,564元。 │
│ │
└────────────────────────────┘
附表二:
┌─┬─────┬──────┬──────┬──────┐
│編│ │甲債務本金 │甲債務利息 │系爭債務 │
│ │清 償 日├──────┼──────┤本息總合 │
│號│ │乙債務本金 │乙債務利息 │ │
├─┼─────┼──────┼──────┼──────┤
│ │ │98037 │12743 │ │
│1 │101.11.19 ├──────┼──────┤249109 │
│ │ │122416 │15675 │ │
├─┼─────┼──────┼──────┼──────┤
│ │ │98227 │12553 │ │
│2 │101.12.17 ├──────┼──────┤249109 │
│ │ │122654 │15675 │ │
├─┼─────┼──────┼──────┼──────┤
│ │ │98418 │12362 │ │
│3 │102.1.17 ├──────┼──────┤249109 │
│ │ │122892 │15437 │ │
├─┼─────┼──────┼──────┼──────┤
│ │ │98609 │12171 │ │
│4 │102.2.18 ├──────┼──────┤249109 │
│ │ │123131 │15198 │ │
├─┼─────┼──────┼──────┼──────┤
│ │ │98800 │11980 │ │
│5 │102.3.18 ├──────┼──────┤249109 │
│ │ │123370 │14959 │ │
├─┼─────┼──────┼──────┼──────┤
│ │ │98992 │11788 │ │
│6 │102.4.17 ├──────┼──────┤249109 │
│ │ │123610 │14719 │ │
├─┼─────┼──────┼──────┼──────┤
│ │ │99184 │11596 │ │
│7 │102.5.17 ├──────┼──────┤249109 │
│ │ │123850 │14479 │ │
├─┼─────┼──────┼──────┼──────┤
│ │ │99377 │11403 │ │
│8 │102.6.17 ├──────┼──────┤249109 │
│ │ │124090 │14239 │ │
├─┼─────┼──────┼──────┼──────┤
│ │ │99570 │11210 │ │
│9 │102.7.17 ├──────┼──────┤249109 │
│ │ │124331 │13998 │ │
├─┼─────┼──────┼──────┼──────┤
│ │ │99763 │11017 │ │
│10│102.8.19 ├──────┼──────┤249109 │
│ │ │124572 │13757 │ │
├─┼─────┼──────┼──────┼──────┤
│ │ │99957 │10823 │ │
│11│102.9.17 ├──────┼──────┤249109 │
│ │ │124814 │13515 │ │
├─┼─────┼──────┼──────┼──────┤
│ │ │100151 │10629 │ │
│12│102.10.17 ├──────┼──────┤249109 │
│ │ │125057 │13272 │ │
├─┼─────┼──────┼──────┼──────┤
│ │ │100345 │10435 │ │
│13│102.11.18 ├──────┼──────┤249109 │
│ │ │125299 │13030 │ │
├─┼─────┼──────┼──────┼──────┤
│ │ │100540 │10240 │ │
│14│102.12.17 ├──────┼──────┤249109 │
│ │ │125543 │12786 │ │
├─┴─────┴──────┴──────┼──────┤
│合 計 │3,487,526 │
│ │ │
└─────────────────────┴──────┘
附表三:
┌─┬─────┬──────┬──────┬──────┐
│編│ │甲債務本金 │甲債務利息 │系爭債務 │
│ │清 償 日├──────┼──────┤本息總合 │
│號│ │乙債務本金 │乙債務利息 │ │
├─┼─────┼──────┼──────┼──────┤
│ │ │100735 │10045 │ │
│1 │103.1.17 ├──────┼──────┤249109 │
│ │ │125786 │12543 │ │
├─┼─────┼──────┼──────┼──────┤
│ │ │100931 │9849 │ │
│2 │103.2.17 ├──────┼──────┤249109 │
│ │ │126031 │12298 │ │
├─┼─────┼──────┼──────┼──────┤
│ │ │101127 │9653 │ │
│3 │103.3.17 ├──────┼──────┤249109 │
│ │ │126275 │12054 │ │
├─┼─────┼──────┼──────┼──────┤
│ │ │101323 │9457 │ │
│4 │103.4.17 ├──────┼──────┤249109 │
│ │ │126521 │11808 │ │
├─┼─────┼──────┼──────┼──────┤
│ │ │101520 │9260 │ │
│5 │103.5.19 ├──────┼──────┤249109 │
│ │ │126766 │11563 │ │
├─┼─────┼──────┼──────┼──────┤
│ │ │101717 │9063 │ │
│6 │103.6.17 ├──────┼──────┤249109 │
│ │ │127012 │11317 │ │
├─┼─────┼──────┼──────┼──────┤
│ │ │101915 │8865 │ │
│7 │103.7.17 ├──────┼──────┤249109 │
│ │ │127259 │11070 │ │
├─┼─────┼──────┼──────┼──────┤
│ │ │102113 │8667 │ │
│8 │103.8.18 ├──────┼──────┤249109 │
│ │ │127506 │10823 │ │
├─┼─────┼──────┼──────┼──────┤
│ │ │102311 │8469 │ │
│9 │103.9.17 ├──────┼──────┤249109 │
│ │ │127754 │10575 │ │
├─┼─────┼──────┼──────┼──────┤
│ │ │102509 │8271 │ │
│10│103.10.17 ├──────┼──────┤249109 │
│ │ │128002 │10327 │ │
├─┼─────┼──────┼──────┼──────┤
│ │ │102709 │8071 │ │
│11│103.11.17 ├──────┼──────┤249109 │
│ │ │128250 │10079 │ │
├─┼─────┼──────┼──────┼──────┤
│ │ │102908 │7872 │ │
│12│103.12.17 ├──────┼──────┤249109 │
│ │ │128499 │9830 │ │
├─┼─────┼──────┼──────┼──────┤
│ │ │103108 │7672 │ │
│13│104.1.17 ├──────┼──────┤249109 │
│ │ │128749 │9580 │ │
├─┼─────┼──────┼──────┼──────┤
│ │ │103308 │7472 │ │
│14│104.2.17 ├──────┼──────┤249109 │
│ │ │128999 │9330 │ │
├─┼─────┼──────┼──────┼──────┤
│ │ │103509 │7271 │ │
│15│104.3.17 ├──────┼──────┤249109 │
│ │ │129249 │9080 │ │
├─┼─────┼──────┼──────┼──────┤
│ │ │103710 │7070 │ │
│16│104.4.17 ├──────┼──────┤249109 │
│ │ │129500 │8829 │ │
├─┼─────┼──────┼──────┼──────┤
│ │ │103911 │6869 │ │
│17│104.5.17 ├──────┼──────┤249109 │
│ │ │129752 │8577 │ │
├─┼─────┼──────┼──────┼──────┤
│ │ │104113 │6667 │ │
│18│104.6.17 ├──────┼──────┤249109 │
│ │ │130004 │8325 │ │
├─┼─────┼──────┼──────┼──────┤
│ │ │104315 │6465 │ │
│19│104.7.17 ├──────┼──────┤249109 │
│ │ │130256 │8073 │ │
├─┼─────┼──────┼──────┼──────┤
│ │ │104517 │6263 │ │
│20│104.8.17 ├──────┼──────┤249109 │
│ │ │130509 │7820 │ │
├─┼─────┼──────┼──────┼──────┤
│ │ │104720 │6060 │ │
│21│104.9.17 ├──────┼──────┤249109 │
│ │ │130762 │7567 │ │
├─┼─────┼──────┼──────┼──────┤
│ │ │104924 │5856 │ │
│22│104.10.17 ├──────┼──────┤249109 │
│ │ │131016 │7313 │ │
├─┴─────┴──────┴──────┼──────┤
│合 計 │5,480,398 │
│ │ │
└─────────────────────┴──────┘
附表四:
┌─┬────┬─────────┬─────┬─────┬─────┬─────┬──────┐
│編│ │ │甲債務本金│甲債務利息│系爭債務本│免責額 │ │
│ │清 償 日│計 息 期 間 ├─────┼─────┤息總合 │(元以下四│ 利息起算日 │
│號│ │ │乙債務本金│乙債務利息│ │捨五入) │ │
├─┼────┼─────────┼─────┼─────┼─────┼─────┼──────┤
│ │ │ │96340元 │14440元 │ │ │ │
│1 │101年2月│101年1月17至2月17 ├─────┼─────┤249109元 │249109× │101年2月18日│
│ │17日 │日 │120298元 │18031元 │ │1/5=49822 │ │
│ │ │ │ │ │ │ │ │
├─┼────┼─────────┼─────┼─────┼─────┼─────┼──────┤
│ │ │ │96527元 │14253元 │ │ │ │
│2 │101年3月│101年2月17日至3月 ├─────┼─────┤249109元 │249109× │101年3月20日│
│ │19日 │17日 │120531元 │17798元 │ │1/5=49822 │ │
├─┼────┼─────────┼─────┼─────┼─────┼─────┼──────┤
│ │ │ │96714元 │14066元 │ │ │ │
│3 │101年4月│101年3月17日至4月 ├─────┼─────┤249109元 │249109× │101年4月18日│
│ │17日 │17日 │120765元 │17564元 │ │1/5=49822 │ │
├─┼────┼─────────┼─────┼─────┼─────┼─────┼──────┤
│ │ │ │96902元 │13878元 │ │ │ │
│4 │101年5月│101年4月17日至5月 ├─────┼─────┤249109元 │249109× │101年5月18日│
│ │17日 │17日 │121000元 │17329元 │ │1/5=49822 │ │
│ │ │ │ │ │ │ │ │
├─┼────┼─────────┼─────┼─────┼─────┼─────┼──────┤
│ │ │ │97090元 │13690元 │ │ │ │
│5 │101年6月│101年5月17日 ├─────┼─────┤249109元 │249109× │101年6月19日│
│ │18日 │至6月17日 │121235元 │17094元 │ │1/5=49822 │ │
├─┼────┼─────────┼─────┼─────┼─────┼─────┼──────┤
│ │ │ │97279元 │13501元 │ │ │ │
│6 │101年7月│101年6月17日 ├─────┼─────┤249109元 │249109× │101年7月18日│
│ │17日 │至7月17日 │121470元 │16859元 │ │1/5=49822 │ │
├─┼────┼─────────┼─────┼─────┼─────┼─────┼──────┤
│ │ │ │97468元 │13312元 │ │ │ │
│7 │101年8月│101年7月17 ├─────┼─────┤249109元 │249109× │101年8月18日│
│ │17日 │日至8月17日 │121706元 │16623元 │ │1/5=49822 │ │
├─┼────┼─────────┼─────┼─────┼─────┼─────┼──────┤
│ │ │ │97657元 │13123元 │ │ │ │
│8 │101年9月│101年8月17日 ├─────┼─────┤249109元 │249109× │101年9月18日│
│ │17日 │至9月17日 │121942元 │16387元 │ │1/5=49822 │ │
├─┴────┴─────────┴─────┴─────┼─────┼─────┴──────┤
│ │合計:199 │ │
│ │萬2,87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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