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2,上,38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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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大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闞茂星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被上訴人 恆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駿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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